作者:吴大平、赵雯(济南中院)
原载:《山东法官训练学院学报》2019年03期(节选片段)
内容摘要:拆违拆临触及对土地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令的了解适用以及杂乱的实务操作,各地做法纷歧,相关胶葛多发频发。本文整理了拆违拆临根本流程和顺便的行政诉讼危险等内容供我们学习与沟通。
要害词:违法修建 拆违拆临 程序
拆违流程整理与行政诉讼危险
在一致法令了解和适用的基础上,清晰合法的拆违的过程和程序,对防止和削减涉拆违行政诉讼至为要害。这些过程和程序非常繁琐,散布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令与司法解释里。依据上述法令规则,结合拆违实务进行整理,合法的拆违一般通过五个根本过程:
(一)作出期限撤除决议书
该决议由土地、规划等职能部分依据其权限作出,是对修建违法性确定,并给行政相对人在规则期限内实行的行政责任。这是拆违的条件和依据,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第77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至66条。为此,法令主体需求展开行政查询,依据查询的现实完结违法修建的确定,然后奉告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议、现实和理由。在此基础上,法令安排需求听取相对人的定见或举办听证,然后将信息送达相对人,而且奉告其救助途径。
(二)作出催告通知书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 条的规则,由具有强制履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施行强制拆违的部分以书面形式作出。内容包含:1.自行撤除的违法修建;2.自行撤除的时限;3.相对人的陈说、申辩权;4.不主动实行的结果。
(三)发布布告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 条规则,由具有强制履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施行强制拆违的部分发布。除再次催促当事人在规则时刻内自行实行拆违决议相关要求外,还要揭露宣示政府对拆违人的情绪和决计。
(四)作出强制履行决议书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制法第37条,对经催告、布告程序,相对人仍不实行期限撤除决议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强制履行决议书,并载明:1.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2.强制履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履行的方法和时刻;4.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
(五)强制撤除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安排施行撤除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则,对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期限撤除决议,公民政府没有强制履行权,需求强制履行的,由作出期限撤除决议的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履行。行政强制法在第五章专门对“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履行”作了规则。公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履行的请求,经审查契合法令规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履行裁决。因情况紧急,为保证公共安全,行政机关能够请求公民法院当即履行。经公民法院院长同意,公民法院应当自作出履行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实务中,违建撤除特别是违建强拆的法定程序是非常繁琐的,各个阶段彼此独立又彼此相关。上述五个根本流程内的每一个过程都有相应的法令程序和要求,如送达,如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撤除等。这些过程、程序和要求中,都隐含着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能够说,每一个环节,都是行政诉讼发生的危险点,应当依法标准展开相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