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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觉房闹背面的那些事南阳人请理性维权

2020-04-09 18:08:56  阅读:3791 作者:责任编辑NO。邓安翔0215

一直以来,买房都是特别牵动国人情绪的一件大事,房子作为大宗交易,承载着普通人太多愿景,买房对家庭而言,往往要掏空所有积蓄,甚至动用“六个钱包”,背上几十年的贷款,才能得偿所愿。因此有关房屋的一切,都让业主朋友们异常敏感,尤其每到交房季,大规模的业主维权层出不穷,近年来南阳楼市上也屡见不鲜。

房闹事件频频发生,业主们拉横幅、送花圈、打砸售楼部等行为,触目惊心!但笔者不得不提示,维权正当权益合法,但“房闹”过度,可能会惹上麻烦!

一、行为人公开悬挂带有侮辱、诽谤企业名誉字样的横幅标语,侵犯企业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是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是企业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不容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若行为人以侮辱、诋毁、诽谤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给企业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负面效应,致使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将构成名誉侵权,企业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行为人采取围堵、打砸售楼部等聚众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采取围堵、打砸售楼部等行为,会不同程度地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的,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围堵、打砸售楼部,根据情节的不同程度,行为人或需承担警告、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或需承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打砸售楼部等行为侵害了企业的财产权,同时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行为人打砸售楼部故意损毁企业财物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须承担拘留、罚款的行政责任或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 如此“维权”是否合理?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降价退差”?有约定法院就一定会支持吗?看法院怎么说。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时,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经济学的理论上来讲,价值是不变量,价格是可变量,价格受市场规律及政府调控等政策因素的影响从而呈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现象是客观存在且合理的。也就是说,购房者购买房屋之后,无论该套房屋的价格上扬或下跌,都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同样,由于受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规律的影响,开发商对于未售出的商品房的价格无论是做上扬还是下跌的调整,该风险是由开发商来享有和承担的。关于房屋差价的补偿,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如果说就房屋的差价应当作出补偿,还应当来自商品房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对于因房屋价格降低所产生的差价补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职业房闹的“维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潜伏

房闹们会伪装成多个准业主,潜伏在各大楼盘的业主QQ群、微信群当中,当了解到楼盘即将交房或举办活动时就开始行动,在群里积极地发言,努力地吸引业主们的关注度。

2.制造矛盾

商品房本身是一件商品,都可能存在瑕疵,一般开发商都愿意合法、合理改进。但是房闹们就抓住一个业主们比较集中反感的方面,把业主们的诉求无限放大,夸大负面影响,整理楼盘的主要“罪状”,列出给业主们看,震慑住大部分业主。

3.煽风点火

当业主们被房闹们所描述的后果所震慑时,房闹们就开始鼓动维权。一般用的借口无非就是争取合法权益、惩治无良开发商等等。这样一个时间段,房闹们还会为业主们出各种想法,做横幅,发传单等等,煽动业主们拒绝收房,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开发商施加压力。

4.占据先机

到这一步,房闹里就有负责带头的人出来,要抢在所有人之前去和开发商做第一次正面接触。

为何需要这样呢?是因为他们要在业主面前树立带头大哥的形象,获取业主们的信任,也要在开发商面前树立自己就是业主代表的形象。这样一来,他们就成了开发商和真正业主之间沟通的“桥梁”,垄断了信息往来,怎么沟通都是由房闹们说了算。

5.激化矛盾

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正规企业,都要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即使是反映了问题,也不可能马上对业主诉求有一个明确的反应。所以,前几次与开发商的接触一般是不会取得什么实质性进展的。房闹们就利用这一点,制造开发商不想处理问题的舆论氛围,尽情抹黑、丑化工作人员,将开发商放在与业主水火不容的对立面,让业主们对自己的开发商、物业失去信心,任由这群房闹摆布。

6.筛选业主

当房闹们觉得业主们的情绪被调动的差不多了,就会另起炉灶,建立所谓的“维权群”。要进入这个群,他们设置了比较苛刻的条件,如要主动公开个人的购房信息、要交“维权经费”等等。(维权经费一般为每户或者每人50元至300元不等,后期还会巧立各种名目,伺机继续收取经费)他们是在筛选那些能够接受这些苛刻条件并留下来的人,这些人才是他们想要的目标人群,因为这些业主一般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弱,而且不愿意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能成为这些房闹们的挡箭牌。但凡对于他们行动有一丝怀疑或者不肯接受条件的业主,他们会立刻将其从维权群里踢出去,因为这些业主不容易受他们的控制,可能会影响到房闹们的利益。

7.正式“维权”

这一步就是经常在新闻当中能够正常的看到的,职业房闹们带领着被筛选出来的真正业主,在楼盘门口、售楼部或者上街进行各种各样的花式“维权”,拉横幅、喊口号、穿T恤等等,目的是为了逼迫开发商妥协。

向开发商索要好处一般可大致分为四种:

1)开发商妥协但不给好处

即使这一个问题解决了,他们没有正真获得好处是不会罢休的,房闹们会把矛盾聚焦到之后的问题上,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2)开发商既妥协又给好处

这就很简单了,房闹中的“带头大哥”向业主们宣布维权胜利,高高兴兴分道扬镳,既得了好处又赢得了威望。

3)开发商不妥协但是给好处

这里的好处并不单单只是给现金,比如送车位、免物业费等等,这些可都是实打实能变现的,而且金额还不算小。房闹们拿了好处就作鸟兽散,这样一来,沟通的桥梁中断,剩下的想安居乐业的真正业主们也不再有那个精力去折腾维权的事宜,就没什么后续了。

4)开发商既不妥协也不给好处

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房闹们就会在“维权”的过程中不断地挑衅开发商,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挑战正常人的底线。对于这样的事情他们轻车熟路,分寸拿捏的很好,不会留下什么把柄。况且自己本身也没有太大的损失,这个楼盘没有利润赚取,那就瞄准下一个目标。

什么?你还没有明白他们会向开发商索要些什么好处?好吧,我们用两个例子来解释。

目前中国大部分一二三线城市已确定进入了精装房销售的时代,装修这事情,你懂的,工序很繁琐,也非常容易出纰漏,当然关键是,行业产值也很庞大。这样一个时间段,某一位出身于装修行业的房闹就闪亮登场了,他会跟开发商说,“你的楼盘,我可以找出无数个瑕疵出来,让业主骂臭你,但是你放心,我可以帮你摆平这些业主,但是你看这楼盘的装修业务能不能..........”

带头人为自己谋求私利,一般这样的人没有正经职业,靠房闹讹诈谋生。

这下,你懂了吧?

其实,只要我们稍微百度一下“职业房闹”,就会明白整个真相了。

其实,笔者认为,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引发业主进行的“房闹”,在冲动的疾风骤雨之后,业主们除了暂时出了口气之外,得到的是什么?把项目搞臭了,资金出现问题,到头来,最受伤的仍旧是业主自身,闹的还是业主的心。

小编在此想说

其实对于所有的准业主们来说,

维权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处理问题。

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

将维权作为工具去实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果遇到任何问题,

业主们应该与地产商进行协商处理,

用合理的手段获取自己合法权益,

而不是用极端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

来源:活力中原、南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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