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过程中,由被征收人过于在乎征地补偿,就会忽略掉一些征地细节,从而让征收方为所欲为的展开征收工作。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审查以下几点。
01、征收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而且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了征收范围,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之所以要采取列举与概括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扩大化。因此被征收人在审查征收项目时,要着重的看其开发用途。如果是商住小区或是城镇住宅、征收区域比较新,房子也不旧的,则表明此次征收多存在非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违反了以上“公共利益”之规定。
对于,被征收人可及时的采取行动,比如可试图先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咨询律师,如果要想获取征地中的相关信息,则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是到自然资源部进行查询。
02、征地报批前是否履行了告知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收的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及途径告知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在报批前,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及时的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已经提交了书面告知被征收人的录音材料、照片等村民会议记录等。其次如果村民在征地时没有看到以上材料,那么就足以说明了,征收方存在征地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03、相关部门是否依法进行了土地调查
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同时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土地调查表是当地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如果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土地调查,那么则就有征收程序违法之嫌。当然,如果相关部门进行了土地调查之程序,那么被征收人在进行确认时,一定要核对详细,这也是之后要求补偿或是拿到合理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如果发现,相关部门误登、少登时可不签字。
04、征收中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听证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相关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如果被证书人申请听证,则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活动,最终将听证笔录、签字确认材料逐级上报国务院及省政府。
不过实践过程中,剥夺被征收人听证权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以上程序来实施的话,那么他们就违反了法律法规。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
土地征收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国家也是出台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了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程序存在违法,一定要注意,避免让自己有所损失。